(2016)闽0603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聪伟与蔡铜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聪伟,蔡铜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371号原告林聪伟,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张毅军,福建京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铜叶,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聪伟与被告蔡铜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聪伟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聪伟以与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聪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聪伟负担。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魏志艳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