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63号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长林村,组织机构代码:55356606-3。法定代表人:唐小凤。被申请人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467399-6。法定代表人:王仕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银宏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