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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玉珠与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珠,张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00089号原告:吴玉珠。被告:张小燕。原告吴玉珠与被告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小燕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开始陆续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4年8月2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4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三份领款凭证交原告收执。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玉珠借款本金3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由原告吴玉珠负担10.5元,由被告张小燕负担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草人民陪审员  蔡继勇人民陪审员  褚金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颜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