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建武与XX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武,XX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1117号原告陈建武。被告XX柳。原告陈建武与被告XX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武诉称:2014年6月2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年内归还。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被告XX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建武与被告XX柳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2日,被告XX柳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建武借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归还了借款500。原告提供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条原件1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XX柳向原告陈建武借款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为原告陈述被告借款后归还了借款500元,所以,被告XX柳尚应归还借款24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柳偿还原告陈建武借款24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XX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