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都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75号原告:都某,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范某,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