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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都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75号原告:都某,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范某,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