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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与潍坊恒宇置业有限公司、王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恒宇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王志刚,王爱丽,王军明,王志成,莱州市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光安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恒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宝,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志刚。原审被告王爱丽。原审被告王军明。原审被告王志成。原审被告莱州市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春辉,董事长。原审被告莱州光安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东燮,董事长。原审被告山东洲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董事长。上诉人潍坊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未在《信用评估与融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和《个人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该合同中管辖条款对上诉人无约束力。本案应由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甲方)王志刚与被上诉人(乙方)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签订的四份《信用评估与融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第九条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信用评估与融资管理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