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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戚氏竹园村委会与被执行人李志鹏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戚氏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李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洋县戚氏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李志鹏,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洋县戚氏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依据已经生效的(1998)洋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志鹏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894.4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志鹏交纳执行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洋县戚氏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已经领取;经查,余款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洋县戚氏镇竹园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洋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