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隋亮申请执行王鹏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亮,王鹏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38号申请执行人隋亮,男。被执行人王鹏宵,男。隋亮申请执行王鹏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隋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晓 东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赵 光 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