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开远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世学,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庹七明,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开远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7483元及利息。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另案保全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晏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