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志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074号罪犯陈志明,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2月10日以(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8910.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志明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2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7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0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附带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