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098号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地址:黄梅县黄梅镇文化公园路**号。负责人童益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地址:黄梅镇广场路21号。负责人刘卫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松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坤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修理费共计6417.29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1时许,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驾驶员陈勇军驾驶该公司鄂J出租车在苦竹乡横山公路交汇处与驾驶摩托车的陈商城发生碰撞,致陈商城受伤,两车受损,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事故出租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保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800元、修理费5617.29元,共计6417.29元。另查明,1、鄂J出租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额为683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此次交通事故对方陈商城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交强险;3、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陈商城无责,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在其交强险中需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元。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按照保险责任约定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的车辆损失施救费800元、修理费5617.29元,合计6417.29元。因摩托车驾驶员陈商城因此次事故无责任,故原告的车辆损失6417.29元其中由陈商城承担100元,下余损失6317.29元则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在鄂J出租车车损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赔偿鄂J出租车车辆损失6317.2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梅县友联公交汽车出租车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松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