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纪聿炎、俞淑香、纪玉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纪聿炎,俞淑香,纪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住所地闽清县。负责人林东松。委托代理人程保权、焦雨馨,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纪聿炎。被执行人纪聿炎,男,1963年9月9月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池园镇。被执行人俞淑香,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池园镇。被执行人纪玉杰,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池园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纪聿炎、俞淑香、纪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702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州国富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福州闽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光宏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纪聿炎在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省闽清县池园电器陶瓷厂所持有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俞淑香在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国富电力设施有限公司、福州闽富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清县池园电器陶瓷厂所持有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纪玉杰在闽清县池园威远电瓷装配厂所持有的股权。查封了福建联合电工电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闽清县金沙镇沃头村金丰路18号6#厂房、7#厂房、8#厂房的房产及地号为0138-1的土地使用权,并已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查封厂房及土地已在处置中,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蒋成坚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伶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