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代成、刘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代成,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1号百通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尹剑,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代成,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刘进,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进名下川F××××ד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