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家裕、李月英与朱家卫、陈美莲物权保护纠纷普通执行划拨朱家卫银行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裕,李月英,朱家卫,陈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家裕,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月英,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朱家卫,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美莲,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朱家裕、李月英与被执行人朱家卫、陈美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家卫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分行营业部(账号:2020002101026*****)的存款人民币2093元,划拨到本院的履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