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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行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霞,唐山市路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528号上诉人陈玉霞,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陈玉霞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告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玉霞上诉称,上诉人起诉路南区劳动局提供招工总表,或者出具书面的证明,用于证明上诉人就是招工到小山办事处的下属单位鸿陞商场。没有招工表上诉人的养老、医疗等保险无法办理,更无法办理退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的87年底至88年的企业招工总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唐山市路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陈玉霞87年底至88年的企业招工总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