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焦学敏与黄有军、崔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学敏,刘涛,黄有军,崔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6号申请执行人:焦学敏,女,汉族,工人,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工人,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黄有军,男,汉族,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崔晓萍,女,1959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焦学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有军、崔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2014)集执字第422号执行案件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崔晓萍工资。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焦学敏亦同意终结本案的件本次执行,待(2014)集执字第422号的案件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8908.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