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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要萍申请执行刘龙、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要萍,刘龙,张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要萍,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龙,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艳梅,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龙、张艳梅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赵岗岗审判员 贾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