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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县第二人民医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311号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东明县第二人民医院,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东明集村法定代表人:李陆军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东明县第二人民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作初字第000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玉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