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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韩民生与平长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民生,平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韩民生,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长安,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民生与被执行人平长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3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6执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伟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马希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家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