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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国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钟国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国久,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国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国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480元,并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付息。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吉林省长河防水保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由被告钟国久负担916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扣划被执行人钟国久银行存款人民币42390元。该款申请人已支取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