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战玉鑫与李明、张挺、屈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玉鑫,李明,张挺,屈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战玉鑫,男,1989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张挺,男,1980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回中教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屈鹏宇,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战玉鑫与被执行人李明、张挺、屈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072元,已执行570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战玉鑫于2016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英审 判 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