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徐丙义与金晓军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丙义,金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徐丙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晓军,男,汉族,农民。徐丙义与金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66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晓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丙义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晓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丙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晓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丙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都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