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新美与徐会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美,徐会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财保74号申请人王新美。被申请人徐会州。申请人王新美因与被申请人徐会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银行存款103万元或相应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会州名下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卫平审判员 陆玲华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