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跃武与杨碧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武,杨碧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574号原告李跃武,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碧果,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原告李跃武与被告杨碧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跃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