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蔡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5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携带增压器等电捕鱼工具来到重庆市渝中区珊瑚坝长江河中电捕鱼,由被告人蔡某某直接操作电捕鱼工具电鱼,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轮流提桶装鱼以及负责照明。到当晚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共捕捞到63尾鱼(净重3.37千克)。2016年4月12日晚上20时许,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抓获,并将作案工具蓄电��1个、增压器1台、电极杆2根、照明设备2个、网兜1个、背包1个、水裤1条、水桶1个以及被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予以扣押。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经查,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国家和重庆市共同规定的禁渔期,重庆市长江干流及其一级通江支流水域为禁渔区且禁止用电击方法进行捕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主动购买鱼苗向长江内投放。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如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1.扣押的捕鱼工具、鱼等物证的照片;2.户籍资料、称重笔录及照片、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照片、发票等书证;3.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主动向长江内投放鱼苗,视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本案中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