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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于管顺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四排赫哲族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管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四排赫哲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13号申请执行人于管顺,男,汉族。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四排赫哲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排村。法定代表人尤俊鹏,四排赫哲族村村主任。于管顺与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四排赫哲族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饶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管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为申请人执行回10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四排赫哲族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管顺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审 判 员  刘佳升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