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子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贾子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3民初766号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胜琴,该公司收费部部长。被告贾子海,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子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5-2016年度取暖费2191元;2、要求被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至缴纳取暖费日止。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宾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宝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福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