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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2192号佛山市三水新联邦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新联邦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192号之一原告:佛山市三水新联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杨锦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凯,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爱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粤0607民初21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曙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4481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