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胡良勇与邢秀奇、唐晓红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秀奇,唐晓红,魏从余,翟灵芝,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良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8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邢秀奇。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晓红,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魏从余,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诉人(一审被告):翟灵芝,女,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邢秀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良勇,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邢秀奇、唐晓红、魏从余、翟灵芝、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文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