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鑫桓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临沂市鑫桓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915号原告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深公路东侧西部开发区光汇集团工业园C栋301/302/303。法定代表人孙逸楷,董事。被告临沂市鑫桓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育才路交汇临沂综合商贸园A区A1-3号楼71-72号。法定代表人崔芳,企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秋叶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鑫桓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33,042.74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鑫桓线材有限公司价值1,133,042.74元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