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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赛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莲申请执行刘耀宏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莲,刘耀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孙莲,男。被执行人刘耀宏,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且被执行人刘耀宏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赛执字第004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