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文静与李志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静,李志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24号原告李文静(曾用名李金凤),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龙,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勋,男,汉族,1933年3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静与被告李志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静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