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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文静与李志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静,李志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24号原告李文静(曾用名李金凤),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龙,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勋,男,汉族,1933年3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静与被告李志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静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