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遇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遇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刑初184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遇某,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龙口市。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窝藏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昌辉,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遇某犯窝藏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遇某及其辩护人刘昌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遇某在公安机关抓捕与其同居的崔某时得知崔某系网上逃犯,其随崔某逃跑至烟台躲藏数日,为帮崔某逃避抓捕,其在福山区门楼镇邵瑞口村租房与崔某共同居住,直至2016年1月20日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遇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许某某、鹿某某证言、抓获经过、抓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遇某明知崔某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崔某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遇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遇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遇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晶功人民陪审员 王连文人民陪审员 姚树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郇子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