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民初754号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北部湾国际建材商贸城VB幢1单元126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忠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林某某,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地址:钦州市钦州港金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泉珠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彩东、人民陪审员刘思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机电设备共计862907.50元,原告仅仅支付320000元,至今拖欠542907.50元,原告已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2907.50元给原告;二、被告从2015年9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不作答辨。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五金机电设备,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每次向被告发货出具的《发货清单》均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经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对账函》,确认截止2015年9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2907.5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支付尚欠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对账函、对账单、发货清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发货清单,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对账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履行了发货义务,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42907.50元,该货款被告一直不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42907.50元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542907.50元给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二、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2907.50元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的货款542907.5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还清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给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229元(原告钦州市恒锋某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钦州永盛某某锰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 勋人民陪审员 陈彩东人民陪审员 刘思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丰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