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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国珍与李鹤鸣、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珍,李鹤鸣,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珍。被执行人李鹤鸣。被执行人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珍与被执行人李鹤鸣、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鹤鸣、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国珍借款1000000,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鹤鸣、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