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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任廷富与闫秋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廷富,闫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任廷富,农民。被执行人闫秋成(又名闫宏豪),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1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987元,申请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偿还申请执行人3607元借款,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闫秋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申 锐审判员  张昌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渠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