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0821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庆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西0821民初3162号原告任庆喜,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委托代理人刘红凯,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姬语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庆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庆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姬语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庆喜诉称:2016年1月17日,原告任庆喜驾驶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陕西省神木县S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2KM+900M处,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于前方正常行驶高进利所驾驶冀AKK6**/冀A93**挂号重型牵引车的尾部,结果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任庆喜及其车上乘坐的赵红梅受伤。事故发生后,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任庆喜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红梅、高进利无责任。经神木县物价局鉴定: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为143769元。事故发生后支出车损、医疗等费用共计205959元。原告因车损较大,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更换发动机等,被告均拒绝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43769元,施救费7500元,第二次拖车费3500元,任庆喜和赵红梅医疗费共计6800元,三者车损80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22500元,后期营养费5000元,精神补偿费5000元,以上共计205959元。原告任庆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真实性。2、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任庆喜系鲁RJ58**号解放牌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以及该车的保险由任庆喜购买。3、任庆喜所有的鲁RJ58**号解放牌车辆定损单一份、对方车辆定损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任庆喜所有的鲁RJ58**号解放牌车辆的维修费用为143769元,该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对方车辆定损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用为8090元,该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4、诊断证明、病例、医疗费票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任庆喜支出医疗费685元,赵红梅支出医疗费6115元,该二人共计支出医疗费6800元,该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5、陪护人孙蕊身份证明一份,证明孙蕊陪护赵红梅19天,产生护理费用1900元。6、拖车施救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因拖车支出施救费75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7、施救费发票、车辆维修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因肇事车辆维修支出施救费及车辆修理费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商业车辆损失险限额212500元,乘客座位险单个赔偿限额1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此事实无异议,在原告驾驶证、行驶证正常合理的情况下被告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对于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性费用被告公司不予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两份,证明原告车辆的投保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份鉴定结论书系交警队单方委托鉴定,被告未参与车辆的拆卸、维修过程,所鉴定价格过高,且原告的受损车辆已经进行了实际维修,应当提供维修清单,以确定车辆的实际维修价值;对第三方车辆的定损报告认为未加盖保险理赔专用章,也没有定损员签字,故对该份定损报告不予认可,此外原告未提供其向第三者车辆赔偿的凭证,故对其所主张赔付第三者车辆损失的诉讼前请求不予认可。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未提供其向赵红梅赔偿损失的凭证。证据5,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仅凭身份证无法证明陪护人员的相关情况。证据6,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施救、拖车的票据出具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且施救费应当参照陕西省道路施救标准认定,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过高。证据7,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修理费清单金额与鉴定书基本一致,不符合常理,且部分维修项目属于可修复项目,但原告均予以更换,故部分损失系人为扩大损失。原告对被告提交两份保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认定,且登记在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J58**/鲁RB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告任庆喜,故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书系交警队单方委托,被告未参与车辆拆卸、维修过程,所鉴定价格过高,且原告对受损车辆已经进行了实际维修,应当提供维修清单及发票,以确定车辆的实际维修价值;对第三方车辆的定损报告认为未加盖保险理赔专用章,也无定损员签字,故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根据交通事故的需要,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进行评估鉴定,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具有公信力,且被告亦未提供推翻原告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对鉴定结论书予以认定,认定原告的车损为143769元。对第三方车辆高进利驾驶的冀AKK6**/冀A93**挂号重型牵引车的定损报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将向第三方赔付的修车费用交往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本院依职权前往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调取赔付凭证未果,故对第三方车辆的定损报告不予采信。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神木县开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等票据属正规票据,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有关,故依法予以采信。证据5,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仅凭身份证无法证明其陪护人员的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赵红梅家住山东省,在陕西省神木县开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理应需要陪护,故依照神木县开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中记载的住院12天的护理费酌情参照标准予以支持。证据6,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施救费过高,本院认为原告驾驶肇事车辆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肇事后在拖运过程中较普通车辆难度相对要大,费用更高,故对原告所举7500元的施救费票据依法予以采信。证据7,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及票据金额与鉴定书基本一致,不符合常理,且部分维修项目属于可修复的,但原告均予以更换,部分损失系人为扩大损失。对3500元的施救费票据,本院认为证据6中已产生7500元的施救费,且原告在庭审中未陈述产生二次拖车的原因,故依法不予采信;车辆维修清单,本院认为基本与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相互佐证,故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即保单两份,原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月17日9时许,原告任庆喜驾驶其所有的登记在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RJ58**/鲁RB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2KM+900M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高进利驾驶的冀AKK6**/冀A93**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致任庆喜、赵红梅受伤,两车受损。后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庆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进利、赵红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庆喜、赵红梅被送往神木县开发医院治疗,任庆喜支出医疗费685元;赵红梅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6119元,该二人共计支出医疗费6804元。另查,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委托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任庆喜驾驶的鲁RJ58**/鲁RB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认定和调查测算,确定该车车辆损失为143769元。再查,本案肇事车辆鲁RJ58**/鲁RB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各一份,后者商业保险含有商业三者险限额险500000元、乘客座位责任险单个赔偿限额150000元、车辆损失险212500元等,保险期限从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本院认为,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两份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该两份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任庆喜虽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其作为保险车辆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重型牌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对该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且该肇事车辆的保险系菏泽开发区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代替原告任庆喜购买,故原告任庆喜为实际投保人,依法享有该车辆的保险权益,可以就车辆肇事所引发的保险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对原告任庆喜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根据事故的需要,委托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损进行评估鉴定,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具有公信力,且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神木县鸿昌钣金汽修厂出具的维修清单予以佐证,同时被告亦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评估鉴定结论书予以认定,应认定原告任庆喜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43769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付第三方高进利驾驶的冀AKK6**/冀A93**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维修费用8090元,其在庭审中陈述已将向第三方赔付的修车费用交往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本院依职权前往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村中队调取赔付凭证未果,故对原告的该赔付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施救费,原告驾驶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肇事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故原告请求赔付7500元施救费是合理的,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未在庭审中陈述产生第二次施救费的原因,亦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故对其请求赔付第二次施救费35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停运损失费22500元,因其未向本院提供肇事车辆鲁RJ58**/鲁RB3**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因肇事后受损而无法进行正常货物运输造成经济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任庆喜及车上人员赵红梅因车肇人身受损,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在合法合理的限额内予以理赔。关于任庆喜及赵红梅所花医疗费6804元,因有神木县开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等票据在案为凭,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有关,应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12天;关于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12天,对于超出住院期间的请求,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误工费,因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年平均工资为52119元)计算12天;关于营养费,因无医院医嘱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事故二人均未构成伤残,并未对原告及赵红梅造成精神损害,故依法不予支持。综合上述,本院对原告任庆喜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6804元、护理费1200元(12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2天×30元)、误工费1713.5元【(52119÷365)×12天】、车辆损失费143769元、施救费7500元,总计161346.5元。上述各项损失均未超过原告所投各项保险的责任限额。被告辩称其对于诉讼费、鉴定费等不予承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任庆喜保险金161346.5元。二、驳回原告任庆喜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履行内容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将该款汇入神木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神木县人民法院案款,账号:2710021301201000004270,开户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永军审 判 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李引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绘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