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432号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龙腾花苑2幢6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志国。委托代理人:蔡婷婷,公司职员。被告:冯小华,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15号-1,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902260029。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美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