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97号原告张丽红,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汪益姜,(系原告张丽红的丈夫)。被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吴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诉被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红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丽红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