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虞勤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尚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191号案外人虞勤,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尚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保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尚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园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虞勤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6月22日,案外人虞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认为,虞勤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勤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永钢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