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孔凡福与刘伟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福,刘伟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6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福,男,汉族,和龙市头道镇三合村村委会主任,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刘伟礼,男,汉族,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孔凡福与被执行人刘伟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凡福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伟礼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刘伟礼的房屋、车辆、存款和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孔凡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伟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24民终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孔凡福对所确定的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朴青龙执行员 王传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