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益春与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真彬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春,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真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751号原告:刘益春,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华,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综合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1751096-4。法定代表人:刘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真彬,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春与被告四川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真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益春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益春负担。审 判 长 黄 婉审 判 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许期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