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敬卫、王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张敬卫,王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民初684号原告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内环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祥全,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敏,湖北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卫,被告王松林。原告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卫、王松林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祥全、彭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敬卫、王松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8日,被告张敬卫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利率2.5%,服务费1%,被告逾期不还款将承担违约金及包括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被告王松林对上述借款作出了担保,承诺与被告张敬卫承担连带责任直至此款清偿为止。到期后,被告方仅偿还部分借款。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300元并按24%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证据三,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四,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情况。证据五,委托支付书及款项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关款项。证件六,担保承诺书,证明被告王松林自愿为被告张敬卫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敬卫、王松林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的形式、内容合法,依法予以采纳。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卫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敬卫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月综合费率35‰,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被告王松林于当日就被告张敬卫的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担保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作为借款人的保证担保还款人,直至此笔借款全部还清。原告于当日通过他人的账户将20万元汇入被告张敬卫的个人账户后,被告张敬卫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据。此后,被告张敬卫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18日共计79300元,并于2014年12月18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700元后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导致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本案被告张敬卫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借据及汇款凭证为据,被告张敬卫应当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王松林作为担保人,在出具的保证担保还款承诺书中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约定的月综合费率35‰相当于年利率42%,被告张敬卫已经给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11300元依法应当抵充本金。对尚未给付的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敬卫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元,及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王松林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世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张敬卫、王松林共同承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艳丽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