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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三科与郭世形、宁波江东艾博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科,郭世形,宁波江东艾博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954号原告:徐三科,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木工,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宁波市古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世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木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信国,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江东艾博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192423-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环城南路东段999号。法定代表人:张宗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科与被告郭世形、宁波宁波江东艾博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三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三科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三科负担。审 判 员 周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