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依龙与王友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友林,郭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友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依龙。再审申请人王友林因与被申请人郭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友林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将20万元的转让款全部付清,原审依据郭方元案中被申请人自认申请人尚欠其7万元转让款即判决申请人支付7万元转让款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郭依龙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的转让合同要求申请人支付余款10万元。被申请人作为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转让款支付完毕的事实,但是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审依据已生效的郭方元(2008)徐民一终字第2132号案中,被申请人自认申请人尚欠其7万元转让款的事实判决申请人支付余款7万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王友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友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 有 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