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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晓宏与姚宪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宏,姚宪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宏,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宪合,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李晓宏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46365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晓宏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