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义良、郑丽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义良,郑丽莺,薛敬彬,卢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27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高、黄良德,系原告单位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卢义良,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郑丽莺,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薛敬彬,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卢运华,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义良、郑丽莺、薛敬彬、卢运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百五十六,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