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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效民与姜福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效民,姜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谢效民,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姜福德,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谢效民与被执行人姜福德借贷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7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