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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恒庆与麦麦提艾力.麦麦提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庆,麦麦提艾力.麦麦提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王恒庆,男,出生于1980年10月19日,出生地甘肃省,汉族,个体,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麦麦提艾力.麦麦提依明,男,出生于1979年2月10日,出生地新疆喀什市,现住址不明。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点,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恒庆对被告麦麦提艾力.麦麦提依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恒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古丽孜 热 .亚森审 判 员 坎麦尔 . 可日曼人民陪审员 班   亚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热牙尼古丽.麦麦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