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3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来自